一、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民事举证责在民事诉讼是谁
民事举证责在民事诉讼当中一般由起诉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我国是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所以由起诉方的当事人对他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则会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民事举证责任原则
民事举证责任原则是: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根据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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