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售楼部门口挂起的横幅,写着“买房送全屋电器!”。如今,房买了,装修都“搞定”了,说好的全屋电器,开发商却没有全送……
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小刘家电礼包里的家电没配齐,想要开发商折现赔偿,能获支持吗?
(资料图片)
消费者:购房送家电
小刘在高新区买了一套房子,签完合同付首付时,开发商给了小刘一张家电大礼包兑换券,承诺赠送价值20000元的家电大礼包,包括冰箱、洗衣机、净水器和“厨房三件套”(抽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灶)等。
交房后,小刘四次要求兑换礼包,开发商仅兑现部分,便以“缺货”为由迟迟不兑付“厨房三件套”。为了保证新房能够正常“入伙”,小刘最终自购“厨房三件套”。
小刘认为,从签订购房合同到自行采买之时,已经过去有15个月的时间,足够开发商准备礼包产品,开发商却无限期拖延,怠于兑换,最终只得自购部分家电,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鉴于已兑换的家电价值13385元,要求开发商折价补偿“厨房三件套”6615元。
开发商:反正没期限
开发商则称家电大礼包是赠送的,作为赠与人,在家电赠出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自己尚不负有交付“厨房三件套”义务。更何况自己本就不打算撤销赠与,只是赠送家电的时间存在波动性,兑换券中也未写明赠送时间,自己一直在积极兑现赠送。
目前“厨房三件套”已经到货,到货后也通知小刘领取,可以继续提供“厨房三件套”,但不能折现。
法院:应该折现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商在原告小刘购房时,承诺赠送价值20000元的家电大礼包,本质上是对购房款的优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并非单方赠与。
在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小刘已支付房款的前提下,被告开发商应予全部兑换。即便双方未约定明确的兑换时间,也不等于无期限。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家电用途,被告开发商应在业主收房和装修完毕后及时兑付,以便业主安装和使用家电。
原告小刘多次要求兑换“厨房三件套”无果,故在原告小刘自购厨房家电后,要求被告开发商对该“厨房三件套”折价补偿,理据充分。已经兑换的其余家电在电商平台上的总价为13385元,并无明显不合理,被告开发商也无其他证据来否定该价格,香洲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小刘折现6615元的诉请。
法官释法
在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以“赠送”让利是开发商常见的销售策略。
本案中,开发商承诺“购房赠送家电礼包”,虽说系“赠送”,但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是建立在购房的前提下,其实际将赠品价值计入销售成本中。
此外,在赠与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赠与物如家具、家电等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购房者与开发商进行议价的条件之一,故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未予兑现,实为违约,应向业主赔偿该部分对价的损失。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房前,不要被开发商打出的广告、售楼人员推销的说辞“迷了眼”,要认真、仔细地了解优惠或赠送条件,包括赠送物品的品牌、型号、兑现时间等,还要明确约定开发商不履行承诺的违约后果,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采写:南都记者 陈栋 通讯员 肖辉燕 李宇欣
关键词: